該項目是部分財政資金和部分業主自籌資金的項目,業主在施工過程中擅自增加建筑面積沒有報批,結果被住建局處罰,但同時住建局也出了增加規劃面積的文件,附有增加面積的圖紙,產權證上的建筑面積是增加后的規劃面積。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測繪報告的實際建筑面積比規劃面積多32.83m2。
施工合同規定:“如改變原有設計,必須在項目實施前報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。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或增加的。財政部門將不予結算審核及撥付款項”。但是增加金額未超出30%
計量原則是按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。
這兩條規定有矛盾???
財政已確定追甲方責任,但是將來追不追,誰來追我不知道。
請問:現在正在進行結算審核,被財政局委托的審計公司應該以哪個面積為準?或者說以規劃圖紙算量還是實際竣工圖紙算量?